南阳理工学院科研工作量积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南阳理工学院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试行)》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科研工作量积分是指学校教学科研岗
位受聘上岗人员在科学研究、教改教研(含教材建设)等方面所获得的成果的积分,非教学科研岗位受聘人员的成果不参与积分。
第三条 根据实际完成的科研及教研成果情况,按本积分办
法,每年核算一次。积分超额部分可移到下年度使用,有效期两年。
第四条 获奖成果积分、项目立项积分、鉴定成果和社科结项积分只针对项目积分,由项目负责人分配各参与人分值。
第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获奖成果积分
第六条 不同档次的获奖成果,积分标准如下:
(一)国家级特等奖,350 分。
国家级一等奖,250 分。
国家级二等奖,185 分。
国家级三等奖,125 分。
(二)省部级特等奖,125 分。
省部级一等奖,100 分。
省部级二等奖,75 分。
省部级三等奖,50 分。
(三)地厅级特等奖,50 分。
地厅级一等奖,40 分。
地厅级二等奖,20 分。
第七条 除省部级(含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励外,其他所有参与积分的获奖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署名应为南阳理工学院,否则不予积分。
第八条 省部级(含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励,第一完成单位署名不为南阳理工学院,且排名在前15 名的,积分按下式计算:
F=M/K
F:所积分值;
K:在证书中的名次;
M:获奖成果的积分值。
第九条 获奖成果为论文或调研报告的,按以上相应积分的1/4 计算。
第十条 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的奖励,按最高分值核算一次。
三、项目立项积分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是指以南阳理工学院为第一承担单位获
得的科学研究、教改教研、精品课程建设等项目。积分标准如下:
(一)国家级项目,120 分。
(二)省部级项目,50 分。
(三)地厅级项目,20 分。
(四)院级项目,10 分。
四、鉴定成果和社科项目结项积分
第十二条通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的鉴定科研成果,
积分标准为:鉴定意见为国际领先的,80 分;鉴定意见为国际先
进的,60 分。鉴定意见为国内领先的,40 分;鉴定意见为国内先
进的,30 分。鉴定意见为省内领先的,20 分;鉴定意见为省内
先进的,15 分。
第十三条通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鉴定的教学成果,
积分标准为:通过国家级鉴定的,60 分;通过省部级鉴定的,40 分。
第十四条通过地厅级鉴定的科研成果,20 分;院级鉴定的教改教研成果,20 分;通过院级鉴定的科研成果,15 分。
第十五条国家级社科项目结项,60 分;省部级社科项目结项,30 分;地厅级社科项目结项,15 分。
五、论文积分
第十六条南阳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积分标准如下:
(一)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论文,每篇 350分。
(二)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
所收录的论文,每篇 60 分。被《工程引文索引》(EI)、《科学引
文索引扩展》(SCIE)所收录的论文,每篇 40 分。被《科学和技
术会议引文索引》(ISTP)和《人文社会科学会议索引》(ISSHP)
书面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 30 分。会议论文被EI 收录的,每篇
30 分。
(三)在校内认定的一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35 分。在
二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25 分。在其它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
文,20 分。
(四)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和学术版上发表
的论文,2000 字以上每篇 30 分,1000 字—2000 字每篇 20 分。
(五)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每篇30 分。
(六)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的,每篇25
分。
(七)在一般 CN 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 10 分。
(八)在各类增刊、论文集和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不予积分。
第十七条独著论文按第十六条标准核算积分,合著论文的第一作者按第十六条标准的70%核算积分,第二作者按以上标准的30%核算积分。
第十八条我校在站博士后和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署名南阳理工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第十六条标准的30%核算积分。
第十九条同一篇论文按本办法在当年予以核算,如获更高
级别分值,则在获更高级别分值年度补齐差额。
六、著作积分
第二十条学术专著 10 万字,50 分。
第二十一条编著、译著、工具书、科普读物等 10 万字,
20 分。
第二十二条国家级规划教材 10 万字,40 分。
第二十三条省部级规划教材 10 万字,30 分。
第二十四条院级立项建设教材 10 万字,25 分。
第二十五条其它教材 10 万字,15 分。
第二十六条以上著作必须为初次出版的正式出版物,统计
字数精确到千字。
七、创作积分
第二十七条参加文化部、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全国美
术作品展”,15 分;获一等奖的,60 分;获二等奖的,40 分;获三等奖的,30 分;获优秀奖的,25 分。 入选的,15 分。
第二十八条参加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全国美术作品单
项展”,省文化厅、省美术家协会主办的“美术作品展”,10 分。获一等奖的,25 分;获二等奖的,20 分;获三等奖的,15 分;获优秀奖的,12 分。
第二十九条参加地市级文化局和美术家协会举办的美术作
品展,获一等奖的,15 分;获二等奖的,10 分。 入选的,5 分。
第三十条在美术类学术刊物上发表的美术作品,每幅 10
分,在同一期上发表的多幅作品,按 1 幅计算。
第三十一条参加文化部、中国音乐家协会或中央电视台、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国家级媒体举办的专业比赛,音乐创作和表演类作品,15 分;获一等奖的 60 分;获二等奖的,40 分;获三等奖的,30 分;获优秀奖的,20 分。 入选的,10 分。
第三十二条参加省文化厅和省级电视台、广播电台举办的
专业比赛,获一等奖的,25 分;获二等奖的,20 分;获三等奖的,15 分。获优秀奖或入选的,2 分。
第三十三条参加地市级文化局和音乐家协会举办的专业比
赛,获一等奖的,15 分;获二等奖的,10 分。
八、专利积分
第三十四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者,专利授权后按发明专利50 分,实用新型专利 15 分,外观设计专利 10 分积分。
九、科研经费总量积分
第三十五条从校外争取的实际到校横向科研经费,按15 分/万元计算,从校外争取的实际到校纵向科研经费,按 10 分/万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