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高我院的科研水平,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规范纵向科研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河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院纵向科研项目主要包括
一、列入国家、地方各类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
二、学院科研基金资助的项目。
三、其它纵向科研项目。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编制的依据
一、各类纵向项目申报审批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学院正式批准的立项通知书。
二、其它经学院或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纵向科研项目的正式手续。
第三条 申报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有关部门提供的项目指南要求。
二、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
三、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可行。
四、具有较强的研究队伍及相应的研究工作基础。
五、具有预期的学术成果或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经费预算合理。
七、申请国际合作的项目必须保证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并符合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申报程序
一、由科研处发布各级各类项目申报通知,各二级学院(系、部)组织科技人员,完成科研项目的申报。跨学科及重大项目的申报,由科研处组织协调,进行立项论证。
二、凡申请国家、各部委或省、市厅级下年度科研计划或基础研究的项目,均应按各上级部门的要求填报。填写的各类计划任务书、申报书与项目技术论证报告,须经学院科研处审查,主管院领导审阅后上报。
三、结合学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引进的优秀人才申请的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项目,予以优先申报。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实行学院、二级学院(系、部)、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科研处代表学院负责每年编制年度纵向科研计划,对我院承担和参加的纵向科研项目和我院的科研基金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按照相应管理制度进行宏观监督、检查、验收;各二级学院(系、部)负责本部门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项目申请书(合同书或协议书等)的要求开展研究活动。
第六条 项目中期检查
一、对科研计划的执行情况,科研处会同有关二级学院(系、部)组织检查。一般项目每年检查一次,重大、重点项目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检查结果通报给各二级学院(系、部)。
二、各二级学院(系、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纵向科研项目的领导和监督,每半年对各类纵向项目检查一次,及时发现并解决项目进展过程中的问题。
三、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重点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顺利开展,要求重大、重点项目负责人每年要面向全院或所在二级学院(系、部)做一场学术报告。具体时间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商定,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七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更改、增减主要项目组成员时,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鉴定三个月前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所在二级学院(系、部)、科研处批准后生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允许代理与更换。如遇项目负责人出国、病休等特殊情况,离开该项目半年以上,一年以内,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科研处备案;如遇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调离学院、出国、病休、离退休等情况,离岗一年以上,项目所在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补充研究力量。如无合适人选,该项目按中止实施处理。以上情况,所在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经科研处及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生效,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九条 对于按期完成项目研究计划,取得显著成绩(有创新性成果、发表高水平论文、论著;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等)的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除按照《南阳理工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外,在申报各类计划时,将优先予以推荐。
第十条 由于特殊原因致使项目不能按计划进行或无法继续进行时,须由项目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调整方案或终止研究的意见,经科研处审查,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按有关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计划或撤消该项目。但研究经费已经支完的项目不允许申报终止。项目延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对无故拖期,不能完成项目计划书内容者,财务处将冻结该项目经费。在该项目正式完成前,科研处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新的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写出项目完成情况的详细书面总结,上交所在单位和科研处,按有关规定办理结题手续,并积极进行该研究成果的鉴定、报奖、推广等事宜。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及专利权均纳入院知识产权,按《南阳理工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或发表时应按规定注明项目来源及项目类别。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财务手续和经费开支范围按《南阳理工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除上述规定外,凡属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项目,同时按上级各有关科研计划管理办法执行。学院基金项目按《南阳理工学院科研基金管理办法》和《南阳理工学院青年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将所有上报材料及研究工作资料(包括开题报告、计划任务书、研究方案、论证报告、成果鉴定文件、研究工作总结及有关文函等) 报科研处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