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理工学院横向科研合同管理办法 南理工字〔2006〕41号

作者: 时间:2013-04-25 点击数:

为进一步促进我院横向科研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横向科研合同包括由我院与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组织机构等之间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大类科研项目合同。

第二条  横向科研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有利于维护学院的利益和声誉。

第三条  所有横向科研合同必须由南阳理工学院签订,学院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以本单位名义签订。

第四条  科研处负责学院的横向科研合同管理,必要时请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法律咨询,审查合同在法律上的可行性以及参加相应的诉讼、仲裁和调解工作。

第五条  横向科研合同的签订程序和要求

一、横向科研合同由项目负责人与另一方进行洽谈。项目负责人应对法人代表负责。

二、科研处和项目负责人在签订横向科研合同之前必须认真调查对方当事人的法人地位、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必要时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以下文件:

 (一)营业执照或能证明该当事人合法身份的文件。

 (二)能证明该当事人资信情况良好的文件;

  (三)能证明经办人有权代表该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授权委托手续;

  (四)其它相关的证明文件。

三、 横向科研合同由项目负责人草拟后,报科研处进行审查,确定正式合同文本,并办理相关签字、盖章手续后生效。

四、 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国家科学技术部统一监制的标准格式文本。

五、 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在合同签订及履行中应注意保密,不得泄露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如有必要,应在技术合同谈判前与对方先签订保密合同,在此合同中,各方当事人应做如下承诺:

“各方当事人保证,无论合同是否最终得以签订,各方在谈判、签约、履约及以后任何时间内均应对所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技术、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技术、商业秘密的持有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利用和扩散,否则应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六、 项目负责人根据横向科研合同的性质和洽谈内容及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填写合同书。合同文本中所有条款,包括有关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的条款要慎重填写。我方的违约金额不得超过技术合同的实际进款额,风险责任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金额以内实际损失的50%。

第六条 横向科研合同的履行与修订

一、合同签订后,项目组必须按照合同要求认真、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我方或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说明情况,并尽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补充已签合同的有关条款。对修改、补充合同的电报、信函、电传,均应办理相关签字、盖章手续后方可寄发,并在寄发后七日内将底稿送科研处备案。必要时,可根据电报、信函、电传的修改和补充内容,修改、补充合同书或协议书。

三、签约双方同意解除或中止已签合同时,应与对方签订解除或中止合同的协议书,协议书办理相关签字、盖章手续后生效。

四、 合同履行完毕,项目负责人应尽快组织鉴定,完成验收或办理其它终止手续,并将鉴定及验收结果及时送交科研处备案。

五、因合同产生的争议,应争取协商解决。如果涉及诉讼或者需要仲裁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和学院领导汇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六、 在合同有效期届满(效力延长的除外)后六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将合同履行及有无遗留问题等情况书面报科研处。

第七条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学院下属单位擅自签订的横向科研合同,学院不承认其合同效力,并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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