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理工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南理工字〔2006〕41号

作者: 时间:2013-04-25 点击数:

为了加强我院科研成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成果管理范围

一、技术研究成果:为了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科学技术问题,所取得的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以及为科学技术服务的科研情报、标准、计量等技术研究成果。

二、理论研究成果:对自然现象和规律的新发现或在科学理论学说、研究方法、研究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学术价值的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对促进科研、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软科学技术成果。

第二条  科研成果鉴定范围

列入国家和省、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研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研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对下列情况和科研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二、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

五、未经学院科研处同意备案的项目。

第三条  鉴定技术材料

    鉴定技术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成果鉴定大纲;

二、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三、研究总结报告;

四、技术试验报告;

五、分析、测试、质检报告;

六、产品质量标准;

七、查新检索报告;

八、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

九、用户使用报告;

十、国内外学术论文发表情况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四条  鉴定组织

  列入国家和省、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研计划内的项目,均由下达项目的单位组织鉴定。对我院基金项目及其它项目,科研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鉴定。

第五条  鉴定形式

  根据科研成果的特点可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经过国务院、科技部、省科技厅或市科技局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

  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研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研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三、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研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研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

第六条  鉴定委员会组成及条件

  一、鉴定委员会组成:会议鉴定7~15人,函审鉴定5~9人。

  二、鉴定委员会同行专家的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以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研骨干。

  (二)对被鉴定科研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本院教师和科研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本院为项目完成单位的成果鉴定。

第七条  鉴定程序

  一、项目组在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全部研究内容后,项目负责人应在鉴定(结题)前40天向科研处汇报项目完成情况,提出鉴定(结题)申请,并提交主要鉴定材料初稿。经科研处审核后,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成果鉴定申请书》

  二、若项目组成员有变动,必须按相关规定逐级申请变更,备案批准,否则鉴定时不予承认。

  三、经批准鉴定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完善全套鉴定技术文件,以便报组织鉴定单位审查。

  四、我院参加的协作项目鉴定,应由主持单位组织,我院参加,并提前报科研处备案。

  五、拟鉴定项目需按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经科研处对申请鉴定项目的技术文件的规范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后,向主管部门提出鉴定申请。

  六、院科研基金项目的结项,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结项材料,由科研处组织有关同行专家评议,并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批准。

第八条  科研成果归档

  鉴定会后15天内项目组应向科研处提交以下归档资料:

  一、鉴定会结论,专家签字名单;

  二、全套技术资料1套;

  三、鉴定证书原件1份。

第九条  申报科研成果奖

  一、凡通过鉴定,并已在上级主管部门登记、公报的科研成果,按其学术价值、技术水平、应用范围、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应当积极申报各级各类奖励。

  二、申报程序

  (一)由我院独立完成或本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奖励申请书,经二级学院(系、部)审查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整理上报有关部门,然后根据评审结果,逐级申报。

  (二)我院作为第二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若第一单位不申报奖励,可由第一完成单位出具委托书,由我院申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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