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科研成果管理和科研档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学院教职员工的科研业绩,促进我院科研工作的全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成果登记范围
凡我院教职工为完成人,参与人,且署名单位有南阳理工学院的科研成果均在登记范围。
一、通过各级鉴定、结项或验收的各类(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软科学)科研成果。
二、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
三、被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或被正式出版的省级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的学术性论文。
四、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的全国或地方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译文、评论等。
五、经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著作(包括:专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电子出版物等)。
六、获各级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
七、职务发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第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登记
一、不在本办法规定的成果登记范围的;
二、成果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三、登记材料不齐全的。
第三条 登记材料
一、鉴定成果:
(一)鉴定会结论,专家签字名单;
(二)全套技术资料原件1套;
(三)鉴定证书原件1套;
(四)结项、验收报告及结论。
二、论文、著作原件或复印件1份,提交论文复印件须同时附原件封面页,目录页和版权页(刊号页)的复印件。
三、成果的获奖证书、结题证书原件。
四、专利证书原件。
第四条 登记时间
每年的6月15日、12月15日,为本年度上半年与下半年科研成果的登记截止时间,因发表时间滞后,未能登记的成果,可向后顺延。
第五条 登记办法
院内各单位对本单位的成果、证书原件进行审核、登记并汇总,汇总后将本办法第三条所要求的登记材料及成果登记表(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各一份)报送科研处,由科研处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成果登记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反对弄虚作假行为。若发现有与事实不符的登记,学院将及时撤消该成果,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学院科研处统一受理成果登记,每年编发一期科研成果公报。
第八条 办理完登记手续的科研成果,方可申请学院相关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