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护我院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大师生员工进行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和《南阳理工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二条 南阳理工学院科研处负责学院专利管理工作。审核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申请,办理专利申请的资助及经费使用,审批专利的实施。
第二章 专利权的归属
第三条 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
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四、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我院师生员工(包括临时在我院工作的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院,批准后专利权归学院所有,未经学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许可和转让。
第四条 利用我院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院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学院接受外单位(个人)委托或者与外单位(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的归属,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五条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但学院提倡将个人发明作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
第三章 专利的申报
第六条 任何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都应符合《专利法》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对申请项目进行详细的文献检索,就其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做出判断,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
第七条 申请专利的项目,应由发明人或设计人填写“专利申请登记表”,并附上能说明项目“三性”的文献检索结果,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二级学院(系、部)负责人签属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科研处。
第八条 院内各单位上报的申请项目,由科研处审查,就其专利性和经济效益提出综合分析意见。对决定上报的项目,由科研处安排专利代理人负责该项专利申报的有关事宜。
第九条 凡决定申报的项目,由科研处代表学院与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人委托书》。专利代理人和代理机构应在委托书授权范围内工作。
第十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应负责提供申请专利所需要的材料,包括:①文献检索报告;②发明的构成及详细说明材料;③经济价值和应用前景;④附图及其说明等。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人负责撰写专利申请的各种文件。对于专利申请文件上报后的修改,主要由专利代理人负责,发明人或设计人应根据需要提供有关的材料和作必要的配合。
第十二条 凡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为确保其新颖性,申请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发明内容公开于众,科技成果鉴定或发表论文应在办理专利申请后进行。凡准备申请国外专利的,应首先申请中国专利,在申请中国专利后一年内申请国外专利。
第四章 专利实施
第十三条 申请专利的项目,其有关专利转让和专利技术实施,须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协议,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四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及发明人应积极联系用户,落实实施单位,提供专利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专利实施合同,要明确专利的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与时间、保密、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条款,对价款较大的合同要办理公证。
第十六条 专利的侵权纠纷由科研处负责处理,发明人或设计人及其单位应积极协助,必要时参加一定的诉讼活动。
第五章 申请专利费用及奖励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申报专利,应按规定交纳申请费、审查费、证书费及年费等;按专利代理费收费标准交纳代理费。
第十八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可先申请《河南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由发明人或设计人向学院科研处申请,科研处根据我省有关政策,将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向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资助资金。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专利基金,对申请权属于学院的职务发明专利,由学院支付申请费、维持费、审查费及复审费,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支付两年的年费,其它费用可在研究项目的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条 专利基金的使用和审批程序,先由发明人或设计人填写《南阳理工学院专利基金申请表》,然后经发明人所在二级学院(系、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最后报科研处审批。重点支持具有推广价值的专利项目。
第二十一条 对专利申请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按照《南阳理工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