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理工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职业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我校教师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落实学校党委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各直属党组织分工负责、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各直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按照《关于成立南阳理工学院师德师风委员会的通知》(南理工文〔2020〕69号)文件精神,机关党委、学工党委、教辅后勤党委、离退休工作处党委成立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所属党组织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和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
第二章 师德负面清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师德失范: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的声誉,或有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的言行。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背诚信契约精神,不履行社会服务责任和义务,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言行。
(五)有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六)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的。
(七)有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不当署名、买卖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就业、学生资助和职称评聘、岗位聘用、项目申报、考核评价、评优评奖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行为。
(九)有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行为。
(十)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到重大事故、灾害、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十一)有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行为,或参加由学生、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十二)安排学生长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人才培养等不相关事宜的。
(十三)以体罚或者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打击报复学生的;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的。
(十四)有科研经费来源不当、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经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十五)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六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七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认定相关事项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所在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党委教师工作部等渠道反映我校教职工的师德问题。情况反映必须以书面形式实名提交,注明反映人所在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并提供被反映人有关师德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和证据材料。
第九条 以下情形的情况反映不予受理:
(一)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二)应由公安机关受理的。
第十条 各直属党组织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发现本单位教职工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反映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举报线索、材料,应在第一时间着手进行初查,收集汇总书面材料,进行事实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发现本单位教职工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举报线索、材料,不及时处理或推诿隐瞒的,将严肃追究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收到师德失范行为材料后,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对反映情况进行核查。其中,涉及党组织、党员的由党委组织部核查;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核查;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由党委统战部核查;涉及学生工作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核查;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核查;涉及学术道德的由科研管理处核查。在核查过程中,被核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经许可,当事各方均不能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核查结果,按照规定程序,会同相关直属党组织、职能部门提出拟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请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党委教师工作部及时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送达当事人签收。所在单位应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宣读处理决定并开展警示教育。
第四章 处理与处分
第十三条 对师德失范的教职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相关程序处理。
对于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经学校认定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关系,并将认定结果通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被处理人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处理决定后15日内,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第十五条 因师德失范受到处理的教职工要积极整改,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要对其进行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十六条 在处理期限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教职工(开除和解聘处分的除外)在处理决定生效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违反师德情形的,期满后本人向所在直属党组织提出解除处分书面申请,所在直属党组织研究同意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汇总,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请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直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严肃追究责任: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做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追责的失职失责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